關于《鶴山市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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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18年7月30日
鶴山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7日
鶴山市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精神,促進我市民辦教育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參照《江門市市直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鶴山市教育專項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民辦教育發(fā)展,每年將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納入市財政專項經(jīng)費預算,專項用于我市民辦教育發(fā)展的獎補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規(guī)范管理、權責明確,強化監(jiān)管、獎勵先進、促進發(fā)展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進行結算、清算,按規(guī)定對競爭性分配資金項目進行評審。
(二)按管理權限受理專項資金申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報批、信息公開等手續(xù)。
(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了解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等。
(四)根據(jù)市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guī)和完整。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及執(zhí)行。
(二)協(xié)同教育部門組織對申報資金進行評審或審核。
(三)對教育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并及時下達資金。
(四)根據(jù)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guī)和完整。
第六條 用款單位職責
(一)根據(jù)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進行申報,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顚S?,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三)加強用款項目實施管理,確保按期按質完成項目建設。
(四)按要求提供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及有關憑證,報賬憑證真實、完整。
第三章 補助范圍、分配辦法、支付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為我市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yè)教育的民辦學校。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用于改善辦學條件,結合民辦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規(guī)模,用于民辦學校(幼兒園)的實驗室、實訓基地、基建項目、教學儀器設備、教育信息化等重點建設項目,優(yōu)先支持新建民辦學校(幼兒園)等。
(二)表彰和鼓勵為發(fā)展我市民辦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含各級各類民辦幼兒園、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舉辦者、管理人員、教師等);
(三)支持民辦學校(幼兒園)開展教科研工作;
(四)鼓勵和扶持民辦學校(幼兒園)上等級;
(五)開展師資培訓工作。
第九條 資金分配方式。項目資金的具體用途、補助標準和補助項目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根據(jù)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專項資金額度、申報項目、專家評審情況等研究確定
(一)競爭性考核分配。分配結果具有可選擇性、不固定使用對象的,主要采用項目競爭性評審方式進行分配。堅持“質優(yōu)多得”原則,納入競爭性評審項目有民辦學校教學質量獎勵項目、民辦學校特色建設(學校內涵建設)項目、學前教育發(fā)展項目等。(具體按各類項目評審方案)
(二)其它方式分配。對存在特殊困難以及應急支出的民辦學校(幼兒園),按先急后緩原則,采用部門集體研究及評議,并按照《關于印發(fā)鶴山市本級財政預算和支出審批權限規(guī)定的通知》(鶴府[2017]17號)文件進行安排。
第十條 資金支付方式。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屬于基建工程或設施設備采購的,應嚴格執(zhí)行鶴山市有關基建工程招標要求和設施設備采購的規(guī)定。設施設備類項目補助資金按“先建設后補助”的方式支付。校舍基建類項目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競爭性補助項目按“先考核后獎補”的方式支付。
第四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根據(jù)審批權限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具體實施項目審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審批。市教育局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含專項資金安排額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圍等)按部門預算程序報批。
(二)具體實施項目審批。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年度申報項目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并執(zhí)行《鶴山市教育專項資金補助實施辦法》(試行)(鶴教字[2017]6號)的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一)學校(幼兒園)依法設立3年以上,發(fā)展?jié)摿α己?、辦學思想端正、辦學質量好良好、社會聲譽較高的民辦學校(幼兒園);
(二)依法辦學,教育教學管理規(guī)范,3年以上無違規(guī)違紀違法辦學行為,當年招生、收費、教師和學生管理等方面有效投訴為零。3年以上教育年檢結果為優(yōu)秀或合格;
(三)校園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效果明顯,3年以上沒有發(fā)生校園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
(四)重視師資建設,按規(guī)定與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繳交社保費,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
(五)管理制度健全,辦學相關證照齊全;
(六)財務管理規(guī)范,產權清晰;
(七)學校(幼兒園)檔案及資料管理規(guī)范完善。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
(一)申報扶持專項資金的書面申請,包括申報項目名稱、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預期目標、所需資金數(shù)額和資金預算計劃、有關責任人等書面材料;
(二)《擬申報專項資金民辦學校(園)辦學情況表》(見附件);
(三)當年教職工購買社保的清單、校長、園長上崗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四)學校(幼兒園)收費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市教育局于每年10月前制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考核方案和申報指南,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扶持方向、申報條件、申報對象、申報程序、補助標準等,并在市教育局網(wǎng)站公布。
(二)民辦學校(幼兒園)按申報時間要求,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教育局報送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三)市教育局專項資金審核小組主要采用項目預算績效評審等競爭性方式進行分配。審核小組對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結合申報情況、年度安排總體計劃、現(xiàn)場核實取證、考核結果形成補助方案,會同市財政局按教育專項資金補助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市政府審批和公示后實施分配。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幼兒園)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如有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jīng)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全市通報,已撥付專項資金的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并停止其申報資格3年。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要求補充的資料清單,必要時聯(lián)系相關部門進行材料正式性的復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教育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集體研究審核分配的,教育部門根據(jù)評審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guī)定進行公示和按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前發(fā)出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公告,公布資金分配標準、分配范圍、競爭條件、申報程序和評審程序。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教育局和用款單位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嚴格履行資金申報、審批、公示等程序。
第二十條 用款單位要加強財務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礎臺賬,規(guī)范財務核算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反映專項資金收支情況,按要求做好財務決算。要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執(zhí)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jù)銷賬制度。專項支出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入賬和登記等級、移交手續(xù),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要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與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相關的單據(jù)、憑證、文件、資料等按規(guī)定保管。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資助的資金歸民辦學校所有,在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清算時,應將該部分單列,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在終止辦學時,存有的屬政府資助的設施設備應根據(jù)來源渠道退還政府,專門用于發(fā)展民辦教育。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局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開外,在市教育局門戶網(wǎng)站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資金分配程序及方式,資金分配結果,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結果,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和其他按規(guī)定應公開的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市教育局、財政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專項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問題,配合審計、監(jiān)察部門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評和項目完成結果評價。市教育局、資金使用單位要按規(guī)定開展績效自評,市財政局組織抽查,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領取、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表:擬申報專項資金民辦學校(園)辦學情況表
擬申報專項資金民辦學校(園)辦學情況表
學校(園)名稱 |
(蓋章) | 辦學許可證號 | |||||||||||||||||
成立時間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學校(園)地址 | |||||||||||||||||||
電子郵箱 | |||||||||||||||||||
舉辦者 | 聯(lián)系電話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聯(lián)系電話 | 辦公: | ||||||||||||||||
職務: | 手機 | ||||||||||||||||||
校長(園長)姓名 | 電話 | 辦公: 手機 | |||||||||||||||||
學校(園)總資產 | 萬元 | 債務金額 | 萬元 | ||||||||||||||||
辦學條件 | 占地面積 (平方米) | 環(huán)形跑道長度 (米) |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 閱覽室面積 (平方米) | ||||||||||||||||||
實驗室面積 (平方米) | 圖書數(shù)量 (冊) | ||||||||||||||||||
計算機 (臺) | 學校固定資產 (萬元) | ||||||||||||||||||
實訓場室面積 (平方米) | 實訓設備總值 (萬元) | ||||||||||||||||||
師 資 (人) | 教職工 | 專任教師 | 兼職教師 | ||||||||||||||||
高級職稱 | 中級職稱 | 雙師型教師 | |||||||||||||||||
專業(yè)教師 | 專業(yè)教師中 高級職稱教師 | 高級工以上技能、工程師以上職稱專業(yè)教師 | |||||||||||||||||
近三年在校 (在園)生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
近三年年檢情況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
規(guī)范辦學情況 | |||||||||||||||||||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內容和預算 | |||||||||||||||||||
獎補資金 擬投入項目名稱 | 項目 投資 | 投資總額 | 萬元 | ||||||||||||||||
申請專項資金 | 萬元 | ||||||||||||||||||
自籌配套資金 | 萬元 | ||||||||||||||||||
項目計劃 完成時間 | |||||||||||||||||||
項目責任人 | 聯(lián)系電話 | 辦公: 手機: | |||||||||||||||||
項目聯(lián)系人 | 聯(lián)系電話 | 辦公: 手機: | |||||||||||||||||
申報日期 | |||||||||||||||||||
鎮(zhèn)(街)中心校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 鎮(zhèn)(街)政府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 ||||||||||||||||||
教育局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 財政局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