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梓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徐前晃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4〕第1361號),已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仲裁決定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張貼或掛網(wǎng)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dá)。
本委開庭時,因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決定如下:
對本案按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怼I暾埲酥匦律暾堉俨玫?,本委將不予受理?/p>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